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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囿亘
自由,何謂自由,新評會的前秘書長呂郁女老師認為,個人的自由是建構在不妨害對方自由的前提下,而台灣記者協會所發行的「新聞倫理公約」中,其第七條也提到「除非涉及公共利益,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;即使基於公共利益,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。」所有受過正規新聞專業教育的新聞從業者,基本上對於這樣的教條與說法,都不算陌生,縱使是半路出家的新聞編採人員,也不見得不清楚這樣的規範。
然而,翻開近幾年的各項重大新聞事件,荒腔走板、毫無章法的各個新聞編採處理方式屢屢發生,以近日第一家庭的相關弊案來說,趙駙馬所犯的多半無關公共利益,「珍媽」王霞女士似乎也無關弊案,但其拒絕記者的訪問,卻反而被記者所兇,似乎連基本人與人的尊重都忘記了,而這樣的行為透過以往讓人感到比較有公信力的新聞媒體播放,也對於我們的下一代與社會造成不良示範。令人感到悲哀的,無論新聞從業人員,又或是新聞媒體本身,卻一昧的將相關問題丟給「媒體商業化」這樣的議題上,而忘記了自我檢討與道德教育的重要性,並且誤導了社會大眾,認為「收視率與商業化」為當今媒體亂象的唯一原由。
「報業從業人員應認清新聞專業特性,以公眾利益為前提,不為追求某一群體或某一個人自私的目的犧牲公眾權益。」這段來自中華民國新聞報業道德規範的文字,再度重申了身為新聞媒體,對於社會大眾所應擔負的責任,就如同新聞記者信條所述:「新聞事業為最神聖之事業,應有高尚之品格。」期待所有的媒體工作者,都能夠找回這樣的自覺,為了台灣邁向成熟的公民社會,盡一番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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