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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 宥亘。法蘭克(小軒軒)
「全世界的戲劇都在置入行銷,但新聞只有台灣如此,大家看新聞的心情是嚴謹的,尤其是透過主播播報出來的。但這明明是市場訊息,要做這樣的工作根本不必唸新聞系,唸了反而是包袱。」(轉引自林照真,2006。)
台灣自1993年開放有線電視後,媒體業的競爭進入商業化時代,而全天候播放的新聞頻道也陸續開播,白熱化的競爭之下,媒體從傳統的商業廣告影片播放,也開始逐漸有更多元化的商業模式,其中置入性行銷是常見的行銷手法;但新聞媒體是否允許置入,就牽扯到新聞媒體身為第四權的獨立性與道德性,其中政府單位若假藉政令宣導而進行置入性行銷,更引發政府操縱媒體、新聞自由與獨立性等問題。
比明日帝國更高明的挑戰新聞自由
「新聞自由」該是一個口號,代表著思想、原則和權利。我國憲法雖然無明文保障新聞自由,但依大法官會的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指出: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」而「國際新聞組織」的四項新聞自由衡量(採訪自由、傳遞自由、出版自由與表達自由,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, 1951)標準中,也明確指出表達自由的重要性。新聞自由的爭取,最早始於1644 年的英國,由約翰‧彌爾敦(John Milton)提出「出版自由」的口號,並經過「清教徒革命」、「光榮革命」到1695年廢除特許制而成功;隨著1832年通過的「改革法案」與1861 年廢除「知識稅」後,言論自由的原則才正式確立;但到了近代,卻因為商業的競爭,有了立場以及嚴重的置入,在007電影「明日帝國」中,描述了當代社會,由於商業力量的龐大,以及大型媒體集團的壟斷與組成,使得媒體的力量好似帝國般的強大;台灣的國情特殊,媒體集團未必能到如此龐大的規模,但當最大的廣告商「政府」介入媒體的廣告採購,以及置入於新聞之中,對比早期尚未自由化的國營媒體,卻開始有了部分的似曾相見。
政府置入性行銷是必要的?!
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乃是在從事一種言論活動,而政府發表言論活動在民主社會中更是不可避免的,尤其是為了執行管理國家、人民事務,或是為落實政府功能,各種政策及法規命令的 告知是必要的,但若是為了達到其政治目的,或置入在應具備「獨立性」與「自由性」的新聞媒體之中,則其方式即有待商議,更遑論於採購程序上的透明性或是手 段是否合宜等問題;以這次台北市舉辦花卉博覽會,或推動都市更新等政策為例,皆可以看到政府利用採購廣告、進行置入性行銷的影子,甚而是利用廣告經費為由 來”要求”新聞媒體不得不播報對於政府有利的內容,對比國外如英國等歐洲國家嚴格禁止政府置入,或是美國規定必須充分揭露贊助廠商資訊才可置入,台灣的媒體彷彿成了玩偶被操縱,解嚴後媒體也似乎了走向另一個新戒嚴時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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